​京国税[1999]7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1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94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73号                1999-05-1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94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在第三季度前立项的,应于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在第三季度后立项的,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除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的以外,一律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国家税务局:

  接你局转报的公司开发技术的立项资料,经审核,属于技术开发项目。其每一纳税年度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报经你局审查核实,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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