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7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1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94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9]73号                1999-05-1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94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在第三季度前立项的,应于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在第三季度后立项的,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除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的以外,一律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国家税务局:

  接你局转报的公司开发技术的立项资料,经审核,属于技术开发项目。其每一纳税年度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报经你局审查核实,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