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对全区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净化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资函[2021]12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整治资产评估师将资格挂靠在资产评估机构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资产评估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等行为。 (二)整治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评估质量的行为。重点检查2020年度和2021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的新增资产评估机构。 (三)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在财政部门完成备案或者提供的监管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整治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行为。 (五)整治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 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自查,自查范围包括资产评估师挂名或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行为;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程序履行、评估专业人员委派、评估报告内部复核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存在单个资产评估师年度内出具200份以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5名、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资产评估师数量不足30名、承接证券评估业务并出具报告,近三年来资本无序扩张、法人股占比超过30%等情形;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领取营业执照、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等监管信息;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师是否存在通过网络平台售卖资产评估报告的情形;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充分认识上述行为的严重危害和不良影响,认真履行职责,对照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对本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完成自查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自查报告》模板和相关表格详见附件1-附件6),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纠正和规范。各资产评估机构对照《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附件7)将《自查报告》、相关表格等材料于2021年11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证券评估机构将自查报告提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开展检查阶段(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30日) 自治区财政厅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梳理分析,根据本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商请自治区网信办、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提供资产评估机构相关信息。 (三)汇总整理形成报告阶段(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上报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四)处理处罚阶段 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公开曝光检查处理结果。 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执业质量问题,宁夏评协纳入下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三、接受社会监督 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对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随时受理上述行为的实名举报。 联系电话(举报电话):5069229 5069414 5011245 附件: 1.自查报告模板 3.资产评估师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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