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规避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  税务干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在执行税收政策、执法程序还是在公开办税、优化服务等方面的不作为、缓作为及滥作为越来越受到法纪监督和责任追究,如果执法人员稍不注意,就会有受到法纪惩处的危险...

  税务干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在执行税收政策、执法程序还是在公开办税、优化服务等方面的不作为、缓作为及滥作为越来越受到法纪监督和责任追究,如果执法人员稍不注意,就会有受到法纪惩处的危险。因此,税收执法风险目前不仅客观潜在,而且,我们研究如何有效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及分类

  执法风险,是指具有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行为执法或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以及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潜在危险。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国聚财、堵漏增收的重任。正因为税务机关所从事的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就使得税收执法随时存在着执法风险,小到经济损失,大到触犯刑律。

  根据影响程度轻重和所依据的不同法律、法规以及执法所产生不良后果的处理手段,笔者将税收执法风险划分为三大类,即:管理类风险、行政类风险、司法类风险。

  1、管理类风险:是指依据《税收征管法》、《行政许可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各类税法、文件、考核办法规定,执法主体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解释或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未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的管理事务而形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风险。例如: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纳税人不能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漏缴税款等。

  2、行政类风险:是指依据《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各项行政法律、法规,税收执法主体因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税务行政诉讼败诉、税务行政赔偿等不良后果及影响的风险。例如:未按照税务检查程序进行税务检查导致税务行政复议撤消等。

  3、司法类风险:是指依据《税收征管法》、《刑法》第397条、402条、404条、405条等规定,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行为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客观上侵犯国家利益形成国家税款及其他财产重大损失而可能触犯国家法律并负刑事责任的风险。例如:因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的税收渎职犯罪等。

  二、税收执法风险若干表现形式

  (一)管理类风险:

  其主要表现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依法保障或侵犯了纳税人合法权益。未完全执行工作流程、政务公开不及时、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造成纳税漏洞、税务检查文书规范不统一、税务登记不准确等等。这类风险日常不易察觉,最容易忽视,而实际最终造成的后果将可能是极其严重的甚至要负担法律责任。从简单的税务登记不准确这个错误,将对以后在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中税种确定、税率确定、征收方式确定等方面造成困难。

  (二)行政类风险:

  其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的日常行政执法行为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如:下户检查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未出示等。同时,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当前执法中最为薄弱环节的问题以及执法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的问题,直接导致了一旦发生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率非常高。

  三、有效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研究税收执法风险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要有效规避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当面对某些客观无法规避和化解的税收执法风险,我们也要做到将风险有效减低。这样才能保证税务机关更有效执法,提高税收执法的效率,同时保护税收执法人员自身的执法安全。笔者认为有效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对策在于做好以下“六点”:

  (一)认清出发点,即:从思想根源上要引起税务干部自身的高度重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作为执法主体的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干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清税收执法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税务干部要爱岗敬业,在工作中做到一丝不苟,避免作为不当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发生。同时,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决做到警钟长鸣,杜绝税务渎职行为的发生。使全体干部严格执法,谨慎执法。

  (二)把握重点,即:以人为本,着力开展素质教育,提升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大力提高队伍素质,真正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税收执法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作风关系到税务机关的形象。

  (三)扫清盲点,即:规范税收立法,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执法规章制度。

  协调完备的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之本,要实现依法治税,必须规范税收立法,解决税收实体法法律级次低的问题。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制定的税法能符合国情、民情,具有可操作性,创造有利于税收工作发展的法制环境。健全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收立法的公开化、透明度。

  (四)解决难点,即:强化监督查处,加大对执法各环节的监督力度,抓苗头、抓防范,严防失控。对发现的问题坚持一查到底,按规定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一是要强化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要认真执行文件会签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把保障纳税人的知情、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以及约束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作为健全税务执法程序制度的重点,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二是要强化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要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理、报备本级权限内的税务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税务案件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审理的重点主要是审查案件的主体、法律依据、法律程序、法律文书、定案证据和法定时限。三是要强化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要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检查,执法监督检查统一归口由法规部门负责,其中对执法单位的抽查面不得低于30%。要建立执法检查通报制度,将执法检查情况在系统内公开通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兑现。

  (五)弥补弱点,即: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公检法、纪检监察、国税等部门的联系与交往,联合成立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合作部门,及时听取意见与建议,学习和交流预防犯罪知识。

  一是要加强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合作,采用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或协税护税反馈意见会的形式,将税务机关执法中与这些部门的协作情况进行通报。二是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将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立案侦查、提请逮捕、审查批捕、立案监督等情况相互通报,对税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商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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