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07]84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3-26
摘要: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基本农田面积和灌溉水田面积等有关情况认真核查,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报送数据不实的,将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该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07]84号      2007-03-2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入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因素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由各省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落实到项目。除有国务院批准的外,中央原则上不再按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方式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上一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数确定预算分配总指标,并按照以下原则联合发文分配给各省:

  预算分配总指标以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各省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入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和10%。在此基础上,根据粮食主产区、非粮食主产区以及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划定不同系数,其中:东部非粮食主产区系数为0.8;东部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中部非粮食主产区系数为0.9;中部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1;西部非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西部粮食主产区系数为1.2。具体计算公式为:

  分省预算测算数=预算分配总指标*(该省基本农田面积/全国基本农田总面积*70%+该省灌溉水田面积/全国灌溉水田总面积*20%+该省缴入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各地缴入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总数*10%*该省系数

  分省预算分配数=分省预算测算数*预算分配总指标/分省预算测算数总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可根据需要适时对以上分配因素和系数进行调整。

  三、每年12月份,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实的本省截至本年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数、灌溉水田面积数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等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将各地上报的数据核实后,于下一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作为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的依据。

  四、每年12月底之前,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当年中央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明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五、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基本农田面积和灌溉水田面积等有关情况认真核查,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报送数据不实的,将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该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

  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无关的其他支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共同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和相关国家标准,并建立稽查制度,不定期的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报送的数据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并将其单列;各省报送的数据含计划单列市,并将其单列。

  八、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九、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资源部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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