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87]财预字第17号 1987-02-07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6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土地管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兹决定在1987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126款“土地管理事业费”一个“款”级科目。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所属事业机构经费,以及土地管理专业干部培训费等适用本科目。 财政部 1987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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