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流发[1995]21号 晋财预字[1995]20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2-11
摘要: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列入我省《一九九三年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但对其中属于减税的产品,应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流发[1995]21号 晋财预字[1995]20号       1995-02-11


各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列入我省《一九九三年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可从1994年起继续按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

  但对其中属于减税的产品,应按入库税款的50%返还。

  附件:[94]财税字第0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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