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草埠湖管理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8]42号 1998-06-24 宜昌市人民政府: 你市宜府文[1998]32号《关于草埠湖管理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草埠湖管理区经济快速发展,工商业比较繁荣,城镇化建设初具规模,符合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条件。同意对草埠湖管理区所在地(镇头山)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00元。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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