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019号 1996-01-3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确保新税制实施后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能够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根据市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请市局各业务处,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此项工作是确保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的重要前提条件。今年的清理工作,又是新税制实施以后的第一次,清理的文件数量较多,涉及我局主管的各个税种,因此,请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予以重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理工作。 一、清理文件的范围确定为自新税制实施起至1995年底市局各业务处,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制发的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各单位对需清理的文件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核确认。 (一)文件内容有效,可继续适用; (二)文件内容已失效,应予废止; (三)文件部分失效,待修改。 三、各单位的清理文件工作在1996年第一季度完成。市局各业务处根据法制处提供的文件目录进行清理检查(文件目录近期内送各处)。清理检查结果于3月25日前送法制处。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清理工作完成后,如有失效或待修改的文件,要正式发文明确,同时将清理报告于3月25日前报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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