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117号 2007-3-12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函[2008]8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8年0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 为保守纳税人秘密,维护纳税人权益和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身份、家庭住址、个人收入、征补退抵税款,涉及某个单位人员整体收入、纳税情况,以及其他省局要求保密的相关信息。 以上涉密信息按“秘密”级信息进行管理,纸质资料按秘密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二、每一位地税干部有依法保守纳税人涉税信息秘密的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非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不得宣传个人及某特定人群的涉密信息。 三、受理环节保密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指定正式在编地税干部受理、签收或接受纳税申报资料; (二)纸质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无误后,随即装入专用档案袋封存,在封口处加盖受理人员印章; (三)纸质申报资料封装后,按日归档,地税机关内部不再流转; (四)网上申报数据接收后,仅在地税机关内部进行自动加密储存和流转。 四、信息查询环节保密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涉税信息的查询。不得授予非指定人员查询权限。 (二)采取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查询本人纳税申报信息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本人到主管地税机关查询。各级地税机关不接受其他个人任何形式的查询。 (三)网上申报纳税人可以凭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的网上申报注册码和自行设定的密码通过网络自行进行纳税申报信息的查询。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地税部门配合协查的,需验证查询人员身份,并经县级(含)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提供个人有关涉税信息。 (五)地税机关内部因征收管理目的需要查询的,须经县级(含)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相关查询。拥有查询权的人员不得擅自打印、复制相关信息,不得向他人透露、传播有关信息。 五、个人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均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严防外泄。 六、地税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未按照以上办法操作,造成个人纳税申报有关信息泄露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利益受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地税机关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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