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穗地税发[1999]60号 1999-03-0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对出租房产收入的房产税征收,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经营商品房的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两年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文第一点“对出租房产收入的房产税征收,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第四点“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经营商品房的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两年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对出租房产收入的房产税征收,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对已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房产,应以实际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征房产税的依据。 二、企业职工宿舍应恢复按从值全额计征房产税和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我市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总公司)及担负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经济实体的,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部分废止]房地产开发公司(或经营商品房的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到其征用的土地中,有一部分是属于道路、绿化等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公共用地,为照顾其实际情况,从今年起只执行原省税局[89]粤税三字第035号文规定,可以自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之月起,两年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同时停止执行原市税三[1989]818号通知中“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和购自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土地,允许其减除经批准规划建筑属于免税的配套设施(如公共道路、绿化带、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安派出所等)土地后,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五、对于中方企业提供场地投资,成立新的合资(合作)企业,而土地使用权尚未转移的,要按照税法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文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3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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