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保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3]176号 2003-06-02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工作进展比较顺利,推广进度在全国居于中上水平。截止2003年5月20日,全省共有1878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了防伪税控系统,占全省需要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85.5%,推广进度较快的地区有永州、湘潭、怀化、张家界。其中永州市已在4月30日前全面完成推广任务,湘潭、怀化、张家界将在5月31日前完成推广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确保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任务。推广任务完成后,省局将按原计划对各地进行认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精神,为了减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系统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以及由于原定由国家税务总局配备的税务机关主机共享系统设备不能按期到位,继续等待将严重影响全省推广进度等原因,省局决定,全省取消由税务机关提供开票服务的主机共享推行模式计划。 三、对进入税务代理机构主机共享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推广工作,一方面要统筹安排,科学部署,确保在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推广任务;另一方面要建章建制,保证工作质量,在开票、抄报税等过程中不得出现任何纰漏。 税务机关在审批进入主机共享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管理人员的资格时,要严格把关,不得一人承当两户(含两户)以上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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