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5]82号 2005-5-2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接到《通知》后,请按照规定做好2005年的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新办企业征收方式的初次鉴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有关条件逐户进行,不得一律使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已经进行年度征收方式鉴定的,为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年度内一般不作大的调整,但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现行征收方式界定标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