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启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2001]245号 2001-04-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违法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税务检查处理决定的顺利执行,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启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就实施工作中的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工作中,实行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分开,适用不同的法律文书,分别填制与送达。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于税务机关对涉税违法行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内容,其仅适用于税务机关作出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涉税违法案件调查取证过程终结后,由实施审理部门根据涉税违法案件的审理权限,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拟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根据相应的决定内容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原则上应先行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于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在履行听证程序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式样的修改与制作,由市局统一制定,并在北京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检查模块”中进行修改和补充。 六、各区、县局,各分局应根据市局的统一要求,对税务检查文书管理和案卷管理作出相应调整。 七、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税务处理决定书》(略)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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