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函[2001]41号 2001-02-19 省外事办,各市物价局: 省外事办《关于建议制定各市护照签证代办费等标准的函》(粤外函[2000]0406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各地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证每人最高250元(不含省外事办收取的代办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依据路途远近、自办证和代办证等不同情况核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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