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6]19号 2006-03-10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自用地下建筑房产余值的计算 根据《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关于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 1.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50%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1-2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1-20%)×1.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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