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7]2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1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7]23号       2007-01-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汇算清缴流程。按照总局提出的“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汇算清缴工作思路,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规范汇算清缴程序,细化汇算清缴流程。汇算清缴流程应分七个阶段来完成,即组织部署阶段,开展税法宣传和辅导阶段,纳税人领取表证单书阶段,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阶段,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结清税款阶段,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申报资料阶段和汇算清缴的统计、分析、总结阶段。每一阶段都应有具体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新工作流程和要求进行,使汇算清缴工作能够更加科学有序地开展,保证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二、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推广应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契机,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税政、征管一线的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学习、培训,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同时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和辅导,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减少申报差错,维护纳税人权益。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进网上申报,对没有网上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引导其实行代理网上申报。

  三、加强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管理、台账登记情况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查看其是否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对涉及审批或备案的事项是否有审批文件或备案资料。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造成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四、结合汇算清缴,做好纳税评估工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汇算清缴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汇算清缴,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另外,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过程中,认真开展税源分析和调查,加强对不同经济性质和行业户数分布、盈亏面、利润率、减免税增减变动、实际负担率等指标的分析,力求从中找到规律、发现问题、确定征管的重点,一方面对不同经济类型和不同行业进行初步的纳税评估,另一方面为具体企业的纳税评估提供一部分指标参考值。

  五、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受理、审批、转报税前扣除、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提取管理费等事项,不得逾期。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审批时应确保依据充分、资料齐全、程序规范。除总局另有规定外,各类审批事项,原则上均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各类台账

  (一)税政部门应登记的台账主要包括:

  1.纳税人审批(备案)类减免税统计台账;

  2.纳税人(审批类)税前扣除统计台账;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台帐;

  4.管理费审批统计台账。

  (二)税源管理部门应登记的台账主要包括:

  1.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管理台帐;

  2.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管理台帐;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帐;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

  5.广告费扣除管理台帐;

  6.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七、严格汇总纳税企业的信息反馈制度。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填写纳税情况反馈单,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后(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可延至年度终了后8个月内),不能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反馈单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规范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纳税申报

  (一)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通过【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对汇缴企业及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的审批信息、上级机构、辖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等进行维护。

  (二)综合征管软件按照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的类型区分全辖申报、本级申报和就地申报。

  汇总申报是指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汇总本级和辖属企业的季度、年度所得的纳税申报;本级申报是指有辖属成员企业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本级季度、年度所得的纳税申报;就地申报是指没有辖属企业的成员企业,按比例就地预缴所得税的季度、年度申报。

  总公司和有辖属企业的成员企业报送全辖申报和本级申报,无辖属企业的成员企业报送就地申报。

  九、农村信用社的亏损并账问题。2006年我省农村信用社部分县联社已经统一法人,原乡镇农村信用社在向县联社划转历年未弥补亏损时,应按照实际亏损年度分户逐年划转,县联社设立分户账,亏损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税法规定在剩余年限内弥补。

  十、加强汇算清缴的分析和总结。总局已将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做到综合征管软件中,各级税务机关可从软件中直接生成报表,不再向省局上报。汇缴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的数据对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分析,按时上报汇缴报告。

  十一、需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技术开发费的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但加计扣除部分不得使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当年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对纳税人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三)暂估入账的成本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成本支出已经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合法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满后取得合法凭证,准予纳税人在发票开具年度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计税工资人数的确定问题

  在确定计税人数时,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纳税人的计税人数。

  例如:某企业2005年度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政策,有正式职工10人,每人均工作12个月,5至7月临时雇工4人,9至12月临时雇工4人,该企业2005年度的本期核准计税人数=(10×12+4×3+4×4)÷12=13人。

  (五)补偿费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发生的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赔偿费等有关的费用支出,准予凭合同(协议)和个人签字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三年以上应付账款的处理问题

  当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债务人拖欠的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债权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等;

  2.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已在税前扣除。

  (七)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为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不再扣除往来利息收入。

  (八)有关房地产开发业务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房拆迁改造中,以开发产品抵顶应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没有收到补交差价的,不做预售收入处理;收到补交差价的,差价部分做预售收入处理;在产品完工后,应视同销售,同时结转成本。

  2.对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已计入开发成本,则要作为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计入开发成本,则不作补贴收入处理。

  (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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