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函[1990]18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9-08
摘要:林业贮木场地不属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而是属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企业用地。如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林业贮木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粤税函[1990]184号      1990-09-08

  林业贮木场地不属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而是属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企业用地。如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困难,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此函复。

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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