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函[2006]12号 2006-01-23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转发给你们。对公告中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请各市按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依据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意见》的通知(辽经贸发[1997]27号)的规定落实税收政策。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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