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地税发[2009]76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涉及土地开发建设使用税种税收政策依法组织收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1-13
摘要: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涉及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收收入增幅明显加快,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也逐渐增大。但是,在税收征管中,不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虚拟税源,转引税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涉及土地开发建设使用税种税收政策依法组织收入的通知

锦地税发[2009]76号      2009-11-13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涉及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税收收入增幅明显加快,在整个税收中的比重也逐渐增大。但是,在税收征管中,不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虚拟税源,转引税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出现,其责任虽然不能完全归咎于基层税务机关;但是,给税收管理和税收征管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给今后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埋下了隐患。为严肃税收征管秩序,防止虚增税收收入,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

  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必须带头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征税,规范执法行为,依法组织收入。自觉抵制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做到不造税,不收过头税;不支持、不办理各种违规入库。坚决禁止抢拉转引税款现象和税收空转行为。行政监察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适时开展组织收入专项执法监察,法规部门要将贯彻组织收入原则情况纳入今年的执法检查重点,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二、认真执行各项涉土税种税收政策,严肃征管秩序

  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五个税种的收入未纳入共享税范围,容易成为转引、空转收入的重点。在征收工作中,各级地税干部必须遵守各项税收制度,掌握地方税税种的开征范围、征税对象,正确确定计税依据、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到不多征不少征,不早征不晚征,不人为调节收入。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对违反税收政策、违章操作者,市局将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严肃处理。在税种征管上,要严格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1、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要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正确确认纳税人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严禁提前组织入库。

  2、在契税征收中,其纳税义务发生要以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为依据。要认真落实市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锦地税发[2008]103号)文件精神,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国土部门配合,严格执行“契证”制度。

  3、对土地增值税征收及其欠税的清理,必须以真实税源作依据。严禁企业随意扩大税基,享受返还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日常征收入库实行与项目营业收入一致原则,要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凡是具备清算条件的,征收局要及时责令企业清算;对不具备清算条件的,要严格执行核定制度,做到按率分类预征,不征过头税;纳税地点按项目所在地确定,严禁拉引税款。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上,要严格执行开征范围和税额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率计征。严禁擅自扩大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或将其他共享税种税款串税种入库行为。

  5、资源税属于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必须严格依据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对不能准确确定课税数量的,要按政策规定,正确核定课税数量。

  三、严格管理,强化大额税收入库管理与调度

  市局成立组织收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小组),组长由局长汪彦复担任,副组长:于明达、张志强;成员有魏文强、安宏义、尹鸿鑫、周飞,办公室设在财行处。年底前,各征收局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契税30万元以上的单笔入库税款,在企业申报后、计征科受理前,经管理员、管理科长、主管局长确认申报真实、准确无误前提下,报市局工作小组审核方可入库(可先用电话报告市局),严禁将同一项目、税种税款化整为零,分次缴纳,对确因企业资金紧张无法一次缴纳的报市局审批。上述审批税种,对有纸质申报表的,管理员、管理科长、主管局长在企业纸质申报表上签字后报市局;对无纸质申报表的,由管理员填制纸质申报表,经管理科长、主管局长签字后,上报市局。

  对本通知发布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的,对主管和主要领导及所在单位,在评先选优、优秀公务员评定、奖金兑现上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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