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尽快完成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补录工作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6]51号 2006-03-1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补录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范围。各扣缴义务人补录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为2005 年度税款所属期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补录的截止时间。各扣缴义务人补录工作截至2006 年3 月31 日,已经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抓紧时间做好实行2005 年度明细申报前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以及相应的个人信息资料补录工作,有效配合地税机关统一开具、统一派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工作。补录明细资料以电子(包括网报、门前介质申报)形式上传。 三、补录工作应注意的问题。各扣缴义务人补录的明细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不可随意虚设、捏造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以及纳税资料。 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在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补录、开具完税证明的工作中,要继续深入细致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协助扣缴义务人按时报送明细补录资料,争取为更多的纳税人开具全年完整、正确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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