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6]122号 2006-6-1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使用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及时组织税政、税源、征管、稽查等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二、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对新纳税申报表的对外宣传力度。各级国税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并抓紧对纳税人进行新申报表的培训。为及时有效对纳税人进行培训,各级国税部门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师资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具备专业培训经验)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新申报表的培训与辅导,使纳税人尽快熟悉新的纳税申报表,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保证新纳税申报表的顺利应用。 三、因我省今年分期分批推广应用总局CTAIS2.0版征管系统,为做好新老征管系统的衔接工作,2006年7月1日起,凡已上线的单位一律使用总局下发的新申报表,仍在使用我省2.0版征管系统的,暂使用老申报表,待上线后再使用新的申报表。 四、总局近期将统一修改CTAIS2.0版下发各地,请各地的信息中心配合新软件的调试以及技术维护工作,确保新纳税申报表应用工作的顺利推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6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