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押金征税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发[2000]112号 2000-03-27 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你司《关于我集团收取外派劳务履约保证押金的情况报告》(粤国合函字[1999]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公司介绍非你公司员工到境外公司提供劳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应税行为,因发生这一应税行为而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的履约保证押金,是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价外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你公司收取的履约保证押金,应并入介绍外派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一并计征营业税。 上述的押金收入如退还给劳务人员时,可冲减当期的,计税营业税,即可冲减当期的应交税金。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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