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8]185号 1998-09-21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市局《关于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1998]15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单位来电询问较多,按照市委[1998]26号昨市文化教育甬政发[1998]157、159号文件精神,经与市劳动局研究,现就通知中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 一、“通知”所涉的下岗职工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失业职工。 二、“通知”第二、三条所称的“新办企业”是指新办私营企业、新办劳动服务企业、新办(含兴办)生产自救性企业、街道、熟视无睹区再就业服务组织和新办的其它各类企业,其中由企业、行业(企业主管部门)下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工作站)兴办的安置本企业、本行业下网职工为主的生产自救性企业,其可免税费的从业范围由市劳动局、市地税局认定。 三、“通知”第二、三条“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指与下岗(失业)职工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 对吸纳本企业、本行业下岗职工的生产自救性组织和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街道、社区再就业服务,应与招聘下岗(失业)职工签订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四、“通知”第四条减免个人所得税是按每户减征,即对下岗职工,自谋职工,其所开办的个体工商业户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下策。 五、各级地方税务局,应认真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 有关税收减免工作,及时办理各项手续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良好服务。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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