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管辖范围调整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法[2000]422号 2000-10-1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为适应全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区、县地税局税收征管工作的积极性,方便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纳税,市局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涉外分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进行管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涉外税收管辖调整的范围 1、由涉外分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属地征管”原则,划归区县局和有关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含港澳台地区与大陆)合资、合作和外商(含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属地的确定以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为依据。 2、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所有地方税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籍个人代扣代缴以及外籍个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地方税收),按“属地征管”原则一并划归区、县地方税务局和有关分局管理。 3、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管辖的外国企业,在本次管辖范围调整中应一并进行清理,划归涉外分局管理。 4、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属地征管”,涉外分局负责的征管范围是全市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籍个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外国企业包括:外国(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以及在我市没有设立机构但又从我市取得收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组织。 二、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 (一)征管资料的移交和管理 1、纳税户档案的移交 涉外分局应在10月底前将应划转的档案资料(《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移交资料清单》附后)分别列出清单并按照档案交接手续移交至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除纳税申报表和税票按照分类序时的原则打包并暂时保存在涉外分局外,其它档案资料应随同税源户的基础信息一并移交至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 2、税收会计档案的管理 按照有关税收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仍由涉外分局负责保管外商投资企业在管辖范围调整前的税收会计原始凭证资料,并应严格执行有关税收会计原始凭证保管期限的规定。 3、会计档案资料的使用 管辖范围调整后,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或补税手续需要使用税收会计档案资料的,按国税函发[1996]33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计会资料的提供 涉外分局应向市局或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提供下列计会资料: 1、向市局和有关区县局及分局提供1999年及2000年的分区县、分税种、分月的入库税额表(表样附后),其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中央级部分需单列。在未调整之前,应继续按月向市局提供分区县、分税种入库表至2000年年底。 2、向有关区县局和分局提供1999年及2000年的分户、分税种、分月的入库税额表。 3、向有关区县局和分局提供所有转出的重点税源户的名单及其2000年的财务报表。 上述资料以纸张及电子文档(EXCEL或其可转换格式)的形式提供。 (三)发票、税收票证管理的衔接 外商投资企业的发票管理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律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有关分局负责,在此之前发票和申报表的购领仍由涉外分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管辖范围调整前从涉外分局购领的发票(含自印发票)可继续使用。管辖范围调整后,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应妥善安排纳税人购领发票。涉外表票供应工作由市局票证中心负责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现领用的“税收缴款书”使用到2000年12月末止,未用的“税收缴款书”由涉外分局负责收缴。从2001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应使用相关区县局或分局的“税收缴款书”。 涉外分局应全面结清涉及转出的纳税户领存的发票和税收票证,并向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提供转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印发票的情况。 (四)涉外分局收入调库问题 为及时使区县财政部门了解本区县涉外税收情况,涉外分局应按照市财政局“关于涉外税收调库的通知”(京财国库[2000]1661号)的要求,提供分区县、分税种的实际入库金额(元以下至角分),由市财政采取“跨区更正”的方式,从涉外金库分别更正到各区县支库,具体操作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五)退手续费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代扣2000年个人所得税应退手续费的退付工作由涉外分局负责办理。从2001年起,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退付工作由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负责办理。 (六)报表的处理 1、计划报表 有关区县局和分局在制作2001年计划报表时,应先在录入界面中录入含有2000年涉外税收的同期数,再生成报表。 2、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涉外分局应在编报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后,对需移交的纳税户欠税情况分区县编制“移交欠税情况表”,表中项目包括纳税户名称、入库级次、税种、欠缴税金金额(元以下至角分)、税款所属期,于2001年1月5日前交给接收区县局和分局;各区县局和分局接到后,应在系统1月份记帐前补录完毕,有关系统补录欠税的操作方法另行通知。 2001年各区县局、各分局应按调整后的税收管辖范围及报表填报口径,在2001年1月份的会统报表中统一调整及填报。其中,对移交过来的各项欠税,在1月份的“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应征”和“待征”项的期初余额数和“合计”项中进行调整;涉外分局对移交出去的欠税也应比照上述办法调整“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有关数据。 (七)税务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 1、涉外分局应及时办理涉及转出企业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于2000年12月20日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 2、对已审理完毕涉及转出企业案件的执行工作,12月20日以前未执行完毕的由涉外分局将有关材料转交有关区县局和分局,由有关区县局和分局负责税款入库工作,并负责结案归档。 3、关于报表统计问题。12月20日前结案的案件仍由涉外分局进行统计。对于转到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的执行案件,由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在2001年各季度的统计工作中根据执行情况将有关数据统计在日常检查报表及待执行税款统计表的有关项目内。 4、关于举报受理问题。涉外分局举报案件在12月20日以前未审理完毕的移交稽查二分局处理。 2000年11月1日以后受理的涉税案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第十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八)机构、人员的安排 由于涉外税收管辖范围的调整,将涉及部分干部工作的调整和业务培训,相应的机构、人员调整计划和业务培训计划分别由人事处和教育处负责安排。 三、时间安排 为保证纳税户和征管档案按时移交以及大系统相关信息资料的切换,各项具体工作应在相应的时限内完成: 1、2000年10月20日前,涉外分局完成转户清单和相应的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 2、2000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涉及调整企业的档案资料的交接。 3、2000年11月1日至30日,接收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区县局和分局会同涉外分局向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管辖范围调整变更事项的通知。通知中应包括变更的纳税地点、联系方式和办理事项等内容。 4、市局在11月和12月分两次在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管辖范围调整的通告”。同时,市局将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进行相关内容的宣传。 5、2000年11月,由市局教育处对全系统负责涉外税收的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6、2000年10月至11月,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将涉外分局转出的重点税源户在重点税源管理库中做转户修改。 2000年11月1日至30日,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完成对接收的外商投资企业计算机代码的重新确认及基础信息的录入和审核。 有关二期办公自动化的调整工作,由市局信息中心和各区县局、有关分局信息工作站负责。 7、2000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完成对接收管户办税人员的培训工作。 8、2000年12月31日前,市局计会处负责指导涉外分局做好现领用的“税收缴款书”的收回工作;协调信息中心,解决2001年区县局补录欠税及计划报表录入同期数的程序修改问题;为市财政局及时提供分区县局的各月的涉外税收入库数据。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要高度重视涉外税收管辖范围的调整工作,认真研究外商投资企业管辖范围调整的衔接事项,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做好征期前的各项准备,确保各项调整工作的顺利完成。 2、调整工作要坚持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管辖范围调整后,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对划转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仍应采用原来的申报方式。没有涉外税务所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应按照集中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涉外税收工作的管理。 3、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在调整过程中应保证纳税信息移交及时、输机准确。在接收外商投资企业档案、资料的同时,将需划转的外国企业名单、档案、资料移交涉外分局。 4、涉外分局在2001年1月底以前对收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错寄邮件,应积极、主动地将其转到所归属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此类外商投资企业按正常申报处理。 5、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在接到划转来的纳税人资料后,应主动与纳税人联系,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申报方式、购领发票方式等涉税手续。并在2000年12月底前做好纳税人的辅导工作,确保划转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款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6、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对转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免费提供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从2001年起一律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全部下放到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管理。涉外分局不再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 8、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现在管辖的外国企业应比照本通知规定的移交事项和时间要求,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涉外分局。 9、各区县局和有关分局在调整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移交资料清单 1、户名清册(注明重点税源户) 2、合同、章程及批复(独资企业免提供合同)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4、营业执照副本 5、经委部门批准证书 6、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 7、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预留印签卡) 8、董事会名单 9、房产证明或房租协议 10、税务登记表和初始申报纳税核定 11、非正常户(标明) 12、注销户(标明) 13、纳税检查档案资料 14、退税、缓缴税款档案资料 15、减、免税的有关资料 16、自印发票的有关情况 涉外分局转出三资企业分区县、分税种情况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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