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104号 2017-09-1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5日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深入发掘我省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依托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其他文化文物单位的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培育一批领军单位和创新型市场主体,布局一批资源对接服务平台,建设一批示范园区基地,集聚一批高端专业人才,打造一批知名产品品牌。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较强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体系,我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文化资源的共享利用。用好用活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和全省文物普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和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编制文化资源总目录。推进文化文物单位文化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转化,完善文化资源数字化标准,推动全省文化创意资源信息数据库建设。用好各类文化资源数据库共建共享平台,充分展示利用全省文化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许可服务,推动全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开发。 (二)创新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模式。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可以注册成立文化创意企业,依托馆藏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独立开发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文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方式,支持文化创意设计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演艺、影视等深度融合,延伸产业链条。推动特色文化资源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在特色小镇、美丽乡村建设中体现文化元素,提高地域文化与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艺术的关联度。 (三)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水平。支持文化文物单位与企业协同合作,申报参与“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以创意设计为核心,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特色文化元素、传统工艺技艺、先进科技应用和现代消费需求相结合,丰富创意设计内涵,提升产品附加值。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旅游景区、特色小镇、文化创意街区、创意设计机构等合作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展文化创意设计比赛,征集产品设计方案,推动设计作品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合作,建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设计智力资源库,吸引优秀人才参与产品研发设计。鼓励文化科技创新,加强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研发攻关,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制作水平,探索多维数据采集、虚拟现实等先进技术在文化创意产品生产与展示中的应用。 (四)完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创新营销理念,运用“互联网+”营销手段,大力推动文化创意企业采用移动电子商务、众筹营销、网上定制等模式,逐步形成线上线下融合的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探索体验式营销模式,鼓励在国内外旅游景点、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专卖店或代售点。将文化创意产品纳入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建设范围。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参加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会展,支持在公共空间展示推广文化创意产品,扩大城市文化消费。利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国际展览展示交易活动、文物进出境展览和交流等平台,展示推广优秀文化创意产品。 (五)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全省遴选一批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开展开办经营性企业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兼职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涉及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通过试点,加强文化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一批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文化创意品牌和若干骨干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示范单位,形成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全省逐步推广。探索建立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业区域联盟,共同开展产品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文化、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文物、税收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在开发过程中,要强化文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资产管理,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 (二)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方式,在创意设计研发、品牌培育推广、专业人才培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安排扶持资金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文化产业基金和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列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服务范围。 (三)健全激励机制。文化文物单位从事原创性临时展览、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以及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取得的收益,可以用于补充绩效工资资金来源,探索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试点单位可以参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文物单位评估定级和绩效考核范围。 (四)落实税收优惠。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符合拓展海外市场概念的文化创意企业,享受相关退税免税优惠政策。 (五)加强人才培养。文化、文物部门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点培养文化创意研发、经营管理、营销推广高端人才。畅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探索现代学徒制、产学研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文化文物单位制定实施文化创意人才培养计划,建设兼具文化文物素养和经营管理、设计开发能力的人才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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