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11]3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移动通信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07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移动通信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从事移动通信业务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即为机构所在地。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移动通信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11]36号        2011-04-07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移动通信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从事移动通信业务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即为机构所在地。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