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移动通信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11]36号 2011-04-07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移动通信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从事移动通信业务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即为机构所在地。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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