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3]10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21
摘要: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3]107号        2003-05-2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经与省国税局协商,再就住房补贴资金和办公通讯费用标准扣除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支出,属于发放现金的,应计入计税工资总额;凭合法票据报销的,根据发票金额据实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5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