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香港快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8]34号 1998-07-28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2]1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2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香港快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在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时,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 因此,对香港快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你市台江区元洪城机电、消防等安装工程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一深圳谊发建筑工程公司代扣代缴,其营业税计税依据应包括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价款。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