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浙0304刑初1048号 发文日期:2021-12-31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温州市JF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9N****,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亿象商厦******,法定代表人:朱某高。 诉讼代表人:叶某忠,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系温州市JF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朱某高,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自报),温州市JF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金君,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刑诉(2021)20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温州市JF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方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叶某忠、被告人朱某高及辩护人朱金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至7月,被告单位温州市JF建材有限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朱某高操作,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向他人支付一定比例手续费的方式,从湖北孝感建招木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虚开15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4778760.94元,税额合计1921239.06元,价税合计16700000元,上述税款抵扣后均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朱某高自动投案,并如实犯罪事实。 2021年11月17日,被告单位温州市JF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高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叶某忠及被告人朱某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戴某、朱某、叶某的证言,公司营业执照,嫌疑人身份、前科查询记录,协助查询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认证抵扣清单,进项转出明细,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市JF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朱某高作为被告单位温州市JF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温州市JF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高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抵扣的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可对被告人朱某高宣告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温州市JF建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4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潘小华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卢坤坤 代书记员 姜雅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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