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桑拿服务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7]23号 1997-07-14 为加强对桑拿企业的税收管理,现就桑拿服务营业税有关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从事桑拿(包括净桑、推拿、按摩)服务业的纳税人应以其营业额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桑拿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顾客向服务生等服务人员支付的小费,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企业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纳税人在提供桑拿服务的同时向顾客销售的烟、酒等货物应一并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 四、纳税人在提供桑拿服务的同时,兼营KTV等娱乐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各地应采取切实措施,强化对桑拿事业企业的发票管理,促进企业建帐建证。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调整桑拿业企业的定额,使实行定额征收企业的税负不低于同一地域、经营规模相近的查帐征收企业的税负。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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