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改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流字[1989]109号 1989-0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流转税制改革的需要,经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我局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业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现对有关征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税目、税率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增列“31、工业性作业”税目,税率为14%。 二、征收范围 “工业性作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工业性加工和工业性修理、修配。 工业性加工,系指接受来料承作某种产品的部分或全部工序,加工后的产品或半成品交给委托方,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的加工作业。 工业性修理、修配,系指对部分损伤或丧失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形状和功能的业务。工业企业从事非生产资料的修理、修配业务,也属于“工业性作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业性作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 四、工业性作业的营业收入额,系指纳税人从委托方或客户收取的加工费、修理费(包括代垫材料费收入和加工材料溢余收入),以及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 五、对工业性作业征收增值税的其他事项,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工业企业、个体经营者承接外商来料工工、装配收入,凡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收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凡已享受免征营业税期满的企业,不得再免征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照顾尚未期满的,可按原定期限继续免征增值税至期满为止。 七、由于改征增值税增加税负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国家税务局 1989年3月13日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