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4-18
摘要: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海关总署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税 屋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商品名称

税号

现行税率%

特别关税税率%

磷酸

28092019

0

100

28141000

0

100

28142000

0

氮肥

28271010

0

100

28271090

0

31021000

35

31022100

0

31022900

0

31023000

0

31024000

0

31025000

0

31026000

0

31028000

0

31029010

0

31029090

0

磷肥

31031010

30

100

31031090

30

31039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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