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24〕2号 2024-02-0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省委金融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9日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全过程创新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推动省、市、县(市、区)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统筹联动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我省关键技术领域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鼓励社会资本联合国家和省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园区、行业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以“公益资助+股权投资”模式,支持原创核心技术、前沿颠覆性技术突破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持培育设立概念验证基金。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决策、业绩考核、市场化选人用人、员工激励、容错免责等制度,推动其更好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关键作用。优化创新创业领域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实施差异化分类考核,注重整体效能评价,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目标。省级科技专项对投资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支持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积极培育扶持会员及服务对象为天使投资人的联合性社会团体等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 二、吸引创业投资机构和高端人才来粤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在当地新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按一定条件给予适当补助,吸引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人才在广东落户。加大力度引进创业投资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人才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实操辅导工作。争取国家支持,在广东优先实施鼓励创业投资企业长期投资的差异化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通过出资或开发相应的长期投资产品等方式,为创业投资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创业投资,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发行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债券提供增信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支持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畅通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渠道。 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科技信贷规模 更好发挥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服务科技创新纳入战略规划,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实现科技型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业务允许范围内和风险可控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提供更多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与财政引导性投入资金形成合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在防控风险基础上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努力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规范发展“科技人才贷”。对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结合扩大生产需要加大项目贷款投放,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对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强化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通过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机构加大科技型企业研发贷款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鼓励结合科技型企业发展特点,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无还本续贷政策,采用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切实满足不同类型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市可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支持。 五、完善差异化科技信贷管理与考核机制 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推动建立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信息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企业融资专属评价体系,执行差异化授信审批机制,提升对小微型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授信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相对独立的集中化科技金融业务管理机制,强化前中后台协同。鼓励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建立专业团队、专门风控制度、专项激励考核机制和专属客户的信贷标准,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支持银行机构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系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落实科技金融尽职免责制度,建立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探索按周期、批量对科技创新贷款进行整体考核,切实提高科技金融相关指标在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落实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政策要求,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六、健全科技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业务模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建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的担保规模和覆盖面。强化科技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的省市联动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加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完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制度,根据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及不同生命周期发展特点调整优化贷款风险分担比例和补偿标准,提高贷款损失审核、坏账损失代偿效率,建立符合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使用规律的绩效评价制度。支持将“科技人才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等科技信贷产品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七、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质增效 加大《专利评估指引》等推荐性国家标准推广应用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内部评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管理等配套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科技型企业特点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政策,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运作流程,扩大扶持政策和补偿基金覆盖面。优化知识产权处置模式,择优推荐专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或平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委托、集中收储等方式将知识产权质物交予运营机构开展集中运营处置,拓宽知识产权流转、交易、变现渠道。 八、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 实施上市后备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计划,引导优质科技型企业合理制定上市规划,抓住注册制改革契机上市融资。推动各地市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补助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省战略需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募集资金,开展以产业链“固链强链延链补链”为重点的并购重组。支持推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在有条件的地市设立服务基地、工作站或建立定点联系人制度,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精准服务。提升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效能,不断丰富服务工具和融资产品,推动“专精特新专板”“科技创新专板”高效运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引导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发行含转股条件的科创票据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通过股债联动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科技型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资产支持计划等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直接融资。支持国家高新区建设主体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回收资金用于扩大科技创新领域投资。 九、引导保险机构为科技创新提供支持和保障 加大“险资入粤”力度,加强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合作,支持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多种方式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丰富保险险种,为科技型企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知识产权确权维权、资金融通等提供保险保障。探索建立省级科技保险产品推荐机制,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等为科技型企业分散科技创新风险的保险产品纳入省级科技保险产品推荐目录,省市联动对科技型企业购买纳入推荐目录的保险产品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探索构建科技保险共保机制,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 十、构建“补投贷”支持科技创新的联动机制 开展“补投贷”联动试点,发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带动作用,构建“财政补助+创业投资+科技信贷”联动机制,在国家和省重点发展领域支持一批潜力突出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进一步发挥创业投资机构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创业赛事评审中的作用,建立“以投代评”“以赛代评”新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创业投资企业等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在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 十一、提高科技领域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依托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合作平台,促进粤港澳三地科技金融互补、互联、互通。对于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广东省内创业投资企业和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规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进一步满足净资产规模较小科技型企业的跨境融资需求。 十二、积极争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新一轮试点 加大科技金融领域改革创新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相关试点。争取广深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尽快落地,在财政、土地、人才等方面加大对试验区建设的支持,积极探索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的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并适时将成功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推广。争取国家支持,探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推动科技公共信息资源合理适度开放 在依法合规并符合保密、敏感信息数据管理要求前提下,按照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的要求,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逐步整合“开放广东”“中小融”“粤信融”“深圳地方征信平台”等现有资源,促进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在确保数据安全基础上,开放知识产权基础数据,便于金融机构批量获取。 十四、完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 依托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打造“粤科发布”等产学研招投协同创新平台,建立健全常态化科技创新投融资对接、科技型企业发展赋能服务机制。探索引入市场化运作主体承办有关科技创新创业赛事,撬动更多高校、科研机构、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和社会资源参与大赛,推动优质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连接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技术交易、技术入股、股权融资、技术并购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的可交易性和转化效率。优化全省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体系考核评估、动态调整和长效激励机制,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向县(市、区)、镇延伸,省级科技专项对省级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择优给予一定补助。 十五、统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 科技、金融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推动科技金融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风险管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压实各方风险管理责任,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督促在粤各类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同时,强化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稳健经营。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金融领域深度应用,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防控金融风险提供助力。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科技创新离不开金融的有力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要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2022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强调“要聚焦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弱项,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推动金融体系更好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需求”。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其中科技金融居于首位。 为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省委、省政府作出系列部署,省领导多次强调要扎实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融合发展。近年来,我省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各类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力度不够,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不够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不够丰富等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科技厅会同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等金融管理部门研究起草《实施意见》,最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 二、《实施意见》主要考虑是什么? 《实施意见》共提出15条政策,涵盖了创业投资、银行信贷、融资担保、多层次资本市场、科技保险、跨境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科技等方面,积极引导各类资本聚焦重大科技任务,聚力推动原创核心技术、前沿颠覆性技术突破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接力式金融支撑的综合服务体系,并强调要统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 三、《实施意见》在引导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方面有哪些举措? 当前,创业投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投早投小”方面缺乏长期的、有耐心的资本参与,许多科创企业在“从0到1”的阶段获得的可持续投入不足,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政府投资基金的考核、容错、让利、激励等机制不够健全,创投机构和高端创投人才集聚效应需进一步加强,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还不够畅通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积极引导。 一是推动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推动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统筹联动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广东关键技术领域和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公益资助+股权投资”模式,支持原创核心技术、前沿颠覆性技术突破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持培育设立概念验证基金。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决策、业绩考核、市场化选人用人、员工激励、容错免责等制度,推动其更好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关键作用。优化创新创业领域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办法,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目标。对投资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一定补助,支持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等。 二是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高端人才来粤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在当地新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按一定条件给予适当补助,吸引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人才在广东落户。加大力度引进创业投资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人才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争取国家支持,在广东优先实施鼓励创业投资企业长期投资的差异化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拓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通过出资或开发相应的长期投资产品等方式,为创业投资提供长期资金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发行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债券提供增信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支持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 四、《实施意见》在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等方面有哪些举措? 近年来,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了对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持力度,但仍存在金融服务和产品不够精准和丰富、专门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着力引导。 一是引导银行提供覆盖创新链和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提供更多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机构加大科技型企业研发贷款支持。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在防控风险基础上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努力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规范发展“科技人才贷”;对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结合扩大生产需要加大项目贷款投放,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对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强化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通过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鼓励银行充分运用无还本续贷政策,采用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切实满足不同类型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 二是推动银行完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管理机制。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企业融资专属评价体系,执行差异化授信审批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相对独立的集中化科技金融业务管理机制,强化前中后台协同。鼓励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建立专业团队、专门风控制度、专项激励考核机制和专属客户的信贷标准,适当下放授信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支持银行机构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系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落实科技金融尽职免责制度,建立尽职免责负面清单。探索按周期、批量对科技创新贷款进行整体考核。落实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政策要求,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三是健全科技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业务模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建风险分担机制。强化科技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的省市联动机制。完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制度,根据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及不同生命周期发展特点调整优化贷款风险分担比例和补偿标准,支持将“科技人才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等科技信贷产品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是引导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支持和保障。支持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多种方式助力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丰富保险险种,为科技型企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知识产权确权维权、资金融通等提供保险保障。探索建立省级科技保险产品推荐机制,省市联动对科技型企业购买纳入推荐目录的保险产品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探索构建科技保险共保机制。 五、《实施意见》在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引导科技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融资。实施上市后备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计划。推动各地市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补助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省战略需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募集资金,开展以产业链“固链强链延链补链”为重点的并购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引导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发行含转股条件的科创票据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通过股债联动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推动科技型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资产支持计划等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直接融资。支持国家高新区建设主体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回收资金用于扩大科技创新领域投资。 二是推动证券和股权交易所精准服务广东科技型企业。支持推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在有条件的地市设立服务基地、工作站或建立定点联系人制度,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精准服务。提升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科技创新效能,不断丰富服务工具和融资产品,推动“专精特新专板”“科技创新专板”高效运作。 六、《实施意见》在推动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方面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提出依托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合作平台,促进粤港澳三地科技金融互补、互联、互通,并进一步明确:对于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广东省内创业投资企业和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规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七、《实施意见》提出开展或争取哪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需要不断探索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实施意见》提出开展补投贷联动试点、建立“以投代评”“以赛代评”新机制以及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等措施,推动财政资金与创投、信贷等资金联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为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实施意见》还提出争取广深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尽快落地;争取国家支持,探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业务。 八、《实施意见》在推动信息共享方面有哪些举措? “数据壁垒”“信息孤岛”等问题,制约了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实施意见》在依法合规并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公共信息的整合与开放共享,包括: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逐步整合“开放广东”“中小融”“粤信融”“深圳地方征信平台”等现有资源,促进金融机构与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开放知识产权基础数据,便于金融机构批量获取。 九、《实施意见》提出重点打造哪些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多层次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桥梁,《实施意见》重点构建四个平台体系。 一是打造产学研招投协同平台。依托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打造“粤科发布”等产学研招投协同创新平台,建立健全常态化科技创新投融资对接、科技型企业发展赋能服务机制。 二是打造创新创业大赛赛事平台。探索引入市场化运作主体承办有关科技创新创业赛事,撬动更多高校、科研机构、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和社会资源参与大赛。 三是打造资本市场与技术市场对接平台。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连接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全国性综合服务平台,提高科技成果的可交易性和转化效率。 四是打造科技金融服务网络平台。优化全省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体系考核评估、动态调整和长效激励机制,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向县(市、区)、镇延伸,对省级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择优给予一定补助。 十、《实施意见》对统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作了哪些要求? 推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同时,要积极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此,《实施意见》提出三个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联动机制。科技、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 二是要加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风险管理。督促在粤各类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同时,强化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稳健经营。 三是要推动先进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金融领域深度应用,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防控金融风险提供助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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