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函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协字[1999]1号 1999-1-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以及其他审计业务。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据实填写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认真做好函证的回函工作,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询证费用。 二、各有关单位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企业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 三、其他有关单位要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与被审计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情况,根据函证的具体要求,及时回函(其他有关单位询证函的格式可以参照银行询证函和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收到的回函信息严格保密。 一、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适用于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二、银行询证函(参考格式,适用于资本验证业务) 三、企业询证函(参考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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