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1]315号 2001-8-1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于1999年下发《关于对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转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1999]313号),对电力增值税征收问题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但近期由于我省电力企业体制改革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些调整。为加强电力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现就电力增值税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属省电力公司统一核算的马村电厂、大广坝电站已改制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从2001年1月1日起,省电力公司从马村和大广坝两家电厂购进的电量不再作为自产电量对待,应按外购电量计算申报纳税。 二、由于省电力公司自产电量比重降低幅度较大,总体税负增加,为平衡地方财政利益,从2001年7月1日起,提高省电力公司在海口、三亚、通什、儋州、琼山、琼海、文昌和万宁八个市县分公司的电力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1%调整为2%。税款结算方法仍按琼国税发[1999]313号规定执行。 请各市县国税局按本通知规定,对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电力征收增值税进行认真清算,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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