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外商合资企业,属于生产性企业,流转税以增值税为主,但收到一笔投资方(境外)汇入的业务委托费,在税务方面应该如何处理?该公司之所以收到此笔业务委托费是因为:“在该公司工作的某个外方人员(该公司负担各种费用)在中国境内为投资方提供了一些业务方面的服务。”收到的此笔业务收入应该如何交税?此笔收入是否可以直接冲减费用? 不清楚贵公司的外方人员在中国境内为投资方提供的业务方面的服务,具体是何种业务方面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七、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如果是属于上述利用设备、工具、信息或技能为外方投资方提供服务的业务,那么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缴营业税。 贵公司的外方人员在中国境内为投资方提供业务方面的服务,且各种费用由贵公司负担,那么贵公司收到的这笔从境外汇入的业务委托费,应做为贵公司的应税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所发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收到的此笔业务委托费直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可以直接冲减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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