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下关于总分公司合并纳税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公司的分公司以前是单独纳税,新税法实施后,要求和母公司合并纳税。税务机关是否应该从2008年开始允许我公司合并纳税?按规定具体应如何执行? 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1、包括两种情形:   (1)居民企业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
我公司的分公司以前是单独纳税,新税法实施后,要求和母公司合并纳税。税务机关是否应该从2008年开始允许我公司合并纳税?按规定具体应如何执行?

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1、包括两种情形:

  (1)居民企业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自动汇总)

  (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由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务审批)

  2、 居民企业对于非法人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现行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二、贵公司的分公司以前是单独缴纳税款,2008年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属于自动汇总纳税,对跨省市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财预[2008]10号和国税发[2008]28号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