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分公司以前是单独纳税,新税法实施后,要求和母公司合并纳税。税务机关是否应该从2008年开始允许我公司合并纳税?按规定具体应如何执行? 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1、包括两种情形: (1)居民企业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自动汇总) (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由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务审批) 2、 居民企业对于非法人营业机构的汇总纳税现行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二、贵公司的分公司以前是单独缴纳税款,2008年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属于自动汇总纳税,对跨省市的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按财预[2008]10号和国税发[2008]28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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