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涉税争议焦点在哪里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9-13
摘要:法人资格丧失原则下,适用“试点政策”的主体是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而有些企业虽冠以“基金”名义,其实从头至尾并不受中基协规制,让不规矩的基金享受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的实物分配股票政策,这个没有法律依据。

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涉税争议焦点在哪里

  大家对“非交易过户”并不陌生。“非交易过户”全名为“证券非交易过户”,顾名思义就是不通过场内或场外交易的形式,使证券的所有权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过户。近年来,这种场内证券直接过户模式在资本市场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争议。

  非交易过户有哪些情形

  依据《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以下几类情形:继承所涉证券过户,捐赠所涉证券过户,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暂仅指离婚情形),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在资本市场比较常见,也是我们认为的有涉税争议的地方。证券是指登记在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含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存托凭证、债券、基金等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证券品种,本篇讨论范围仅限于证券当中的股票。

  场内交易股票非交易过户的主要形式

  通过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相对来说会比较苛刻,毕竟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受到中基协监管,需要满足私募管理办法规定。比如,浙大网新(600797)2015年8月通过平安证券“平安——稳盈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到期日(2017年7月21日),公司将该股票从定向资管账户转入普通证券账户。

  相比较而言,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资本市场情况就没那么严苛。其中,合伙企业参照法人资格丧失规定处理。实务中,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非交易过户通常有以下几类:

  ①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过户到高管名下。比如,金桥信息(603918)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

  ②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将持有公司股票非交易过户到持股投资人名下。比如,有方科技(688159)的持股平台方星汇将持有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股票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相应自然人股东名下。

  ③上司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存续期届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解散清算,将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以非交易过户形式直接划转至各合伙人的股票账户。比如,新坐标(603040)的股东上海欣雷完成清算注销,该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将按照各自在该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企业所持有的新坐标股份。

  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股票业务规则

  2022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以下简称“试点政策”),有人要问,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股票是否有可能适用向投资者实物分配?

  总体来说,私募基金分配采用现金原则,非现金是例外。证监会发布“试点政策”涉及的股票分配,笔者认为该政策主要针对对象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时非现金分配机制,目的是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这个退出采用股票分配能否适用“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还有待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因为就该业务底层逻辑规则来看,“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路径目前仅特指投资者将金融资产委托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情形,也就是通过产品证券账户过户。因此,在遇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清算时,可能并不能直接适用这个原则,而要通过“法人资格丧失”来完成非交易过户。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股票业务规则

  依据《细则》规定,“法人资格丧失”路径适用于法人实体,合伙企业。上市公司合伙型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票非交易过户到投资人名下就是采用的这个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合伙型、公司型基金适用“试点政策”,可能仍然要受到限制。法人资格丧失原则下,适用“试点政策”的主体是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而有些企业虽冠以“基金”名义,其实从头至尾并不受中基协规制,让不规矩的基金享受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的实物分配股票政策,这个没有法律依据。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有没有涉税风险

  对于适用“法人资格丧失”的公司、合伙型的机构,这类型的机构通过非交易过户对于投资者来说,有部分学者认为会有涉税的风险。

  实务中,也确有直接过户的合伙企业,其中不乏没有经过清算程序的。按照《细则》规定,适用“法人资格丧失”需要提交“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原法人已完成注销的,需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法人未完成注销的,需提交证明法人已处于待注销状态的文件。而企业注销之前的清算使投资者获得了股票分配,在这个过程中,股票实实在在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被认为是有涉税风险的主要原因。

  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股则与现行税法规定之我见

  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股则与现行税法规定的问题,笔者和主流观点略有不同,认为股票非交易过户在今后一段时间会继续存在,股票非交易过户所涉业务规则,对我国目前配套的税收政策会产生一系列挑战,也会促成其逐步完善和发展。

  1.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股票

  根据《细则》规定,符合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股票应当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因采用投资人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基金合同模式,私募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以基金管理人纳税人,这部分的所得税理论上需要扣缴(实际了解到的情况是谁也没有缴)——这大概率也会造成非公开募集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时存在相同情况的涉税真空,好在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很大程度上受到监管机构的规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操纵的。

  2.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的股票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对象,我们主要讨论分配给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种情况。

  (1)企业投资者

  目前,上市公司股东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股票,企业所得税上并未有明确规定,也有以股票风险报酬转移为由建议征所得税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要求申请人具备证券账户。根据《细则》规定,如果过入方不具备证券账户开立资格,这个过入方需向中证登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立证券账户仅用于《细则》规定的法人资格丧失等非交易过户情形受让证券,不得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家看到通过非交易过户,投资者取得股票环节有所得,而未考虑到投资者取得股票以后的转让环节也是有纳税义务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果非交易过户给机构时缴税,减持时再缴,缴两重税无疑是加重了纳税人负担——这也是提出股票实物分配节点不征收所得税,递延至投资人股票变现时进行征税的观点原因所在。而企业投资者通过非交易过户直接取得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不通过交易途径直接取得的股票其实还是保留在场内的,只是投资者对股票的持有方式由间接持有转变为直接持有,对其取得时暂不征税,递延到处置时再缴,资本利得上其实并不会造成税款的流失。

  (2)个人投资者

  对于个人投资者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业务,这部分其实有现行规定。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拟过户股份属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通知所规定的应纳税范围的,申请人在办理过户申请时,需要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依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这是对个人投资者非交易过户限售股的涉税规定。比如,文章开头提到有方科技持股平台方星汇将持有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股票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相应自然人股东名下,这种情况下非交易过户的如果是限售股,个人投资者就有个税纳税义务。

  “法人资格丧失”对解禁流通股涉税方面,笔者并未查到明确的涉税规定。从上市公司到自然人股东,这个中间层的机构证券类账户股票在非交易过户时,不知道是否因过户的是解禁流通股的原因而默认了和二级市场转让股票相同的免征个税呢。如果是流通股角度,其实并不是现行税法的遗漏。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2008年12月的解答——

新办的企业(从事股票 期货 期权等投资)免交第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2004]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2]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投资业务的新办企业,税法上至今没有相应的免征第一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来源:安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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