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进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失的税务及账务如何处理? 解答: 一、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企业购进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失,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1.损失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或是否需要做转出?2.如果损失有赔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损失的进项税额处理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货物在途中发生的损失,就要区分情况,“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的,比如遭遇车祸、山洪等造成的损失,就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2.损失赔款的增值税处理 如果货物有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对损失的赔款,是不需要征收增值税的。 对于货运公司的赔偿,实务中因为赔偿的情形不一样,涉及到的增值税处理,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的运输合同约定,是按照货物价值赔偿,有的约定是按照运费比例赔偿,当然不同约定对应的运费计算也是不一样的。 对于运输公司“照价赔偿”的,实务中有人或税务机关,认定也是一种销售形式,而且有些运输公司还要求开具货物的销售发票。这种情形的,取得的赔偿款,就变成了销售款,当然就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运输公司按照运费比例赔偿等,跟损失货物的价值没有直接关系,多数人认为不应征收增值税。如果运输公司在运费发票中,以折扣、折让的形式扣除赔款的,其实就是减少了运费的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购货途中发生的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因为损失取得的赔款,应作为应税收入或冲减损失。 二、会计处理 企业对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后,应按照实际验收合格的入库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确认,同时对赔款、增值税分别作出处理。 1.按照实际验收合格入库数确认: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按实际合格数量确认) 待处理财产损溢(购货与合格的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2.取得保险赔款: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如果运输公司“照价赔偿”,并给运输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的: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说明:如果运输公司“照价赔偿”,企业按照正常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都可抵扣。 5.如果运输公司按照运费比例赔偿,且在运费发票中以折扣形式体现的: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费发票的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支付的运费) 待处理财产损溢 6.经过上述的会计处理后,如果“待处理财产损溢”还有余额的,则是企业最终的实际损失,应结转至“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7.如果是企业自有车辆运输的,发生损失的,则会计处理就想对简单一点,只需要考虑是否有保险赔款,以及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会计处理过程不再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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