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9]33号 1999-09-24 为了促进我省外贸出口,根据财税字[1999]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省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批复》(闽国税进[1998]57号)第一条“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则视同内销,按规定计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