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外[1999]28号 1999-11-21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按《通知》规定税前计提五项基金,同时按规定比例按实列支有关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 2、对未计提五项基金的企业不再予以补提,但可按实列支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但是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门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