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内部签订的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函[1999]304号 1999-11-29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东地税函[1999]98号《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内部签订的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据调查,胜利石油管理局及所属二级单位之间签订的内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开发井钻井工程承包合同等,均属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征税凭证,因此对胜利石油管理局与所属单位这间之以及二级单位之间签订的内部合同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其应税内部合同范围及适用税目税率,由你局依照印花税现行规定予以核定。 此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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