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55号 2003-05-08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6]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及第三条的营业税政策规定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条款废止]2005年以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 综合类科技报纸是指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科技报纸。其具体范围是,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报纸批准登记时分类与认定的综合科技类报纸,详见附件1。科技音像制品具体范围是,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分类代码(ISRC)中的A-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科学,T-工业技术,U-交通运输,V-航空、航天,X-环境科学、劳动保护科学。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 [条款废止]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 [部分废止]2005年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增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影视作品的税号范围见附件2。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内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和办法、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认定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 1、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略) 2、进口影视作品税号范围(略) 附件一: 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
附件二 进口影视作品税号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 2003年05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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