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145号 2004-03-25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1995年2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是于1995年2月18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2月20日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政府规章,该规章对在本市拥有使用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单位或个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征收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因此,需要废止该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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