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制度,对在调查、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管理、征管、计财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审核上报的衔接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设立延期缴纳税款台帐(或应用计算机)进行序时核算,对延期缴纳税款到期的要积极组织税款入库。 (三)[条款废止]市(州)、县(市、区)局在上报正式文件的同时应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省、市、县级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各一式一份上报省局。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当分别加盖单位公章。 (四)自2005年1月起,各县(市、区)局上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请使用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附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四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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