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吉国税发[2004]387号 2004-12-06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三款废止。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依法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限缴纳税款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税款所属期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5.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三、审批程序 (一)实地调查 各县(市、区)局接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报告和报送的资料后,应指派专人及时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分析,附报资料中的数据要与审批表中填写的数据相一致,数据逻辑关系要相符,并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形成内容详实的调查报告。 (二)逐级上报 县(市、区)局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领导专题会议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州)局审核。 市(州)局接到县(市、区)局延期缓缴税款的文件后,应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领导专题会议进行审核。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具体数额由市、州局确定),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市(州)局应派人进行实地调查。经市(州)局审核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三)审核批准 省局接到市(州)局延期缴纳税款文件和相关资料后,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征管处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主管局长签批;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经征管处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主管局长审阅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知县(市、区)局组织税款入库。 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省局可派人进行实地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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