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6〕5号 2006-01-10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84号)的规定,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已列入重点纳税人管理,对上述纳税人没有建立重点纳税人登记的,在其年度申报时一并建档登记。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应分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向所得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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