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7]48号 2007-04-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部署,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为贯彻落实好总局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办税公开制度,促进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附总局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办税公开目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略) 2.《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略)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税公开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或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推行办税公开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第三条 推行办税公开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管理特点和服务需要,全面、准确、规范地公开办税事项,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推行办税公开应因地制宜,形式丰富,注重实效,在依托现有纳税服务平台和载体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和努力探索,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推行办税公开要逐步建立健全保障办税公开推行的基本制度,实现税收执法事项依法公开透明,税收成本明显降低,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目的,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第二章办税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推行办税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均应向纳税人公开,实行“阳光作业”。 第七条 推行办税公开应在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也应将税务系统内外普遍关注和涉及广大纳税人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不廉洁行为的环节和事项等进行公开。 第八条 办税公开的内容,依据《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以及向举报人反馈查出结果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市、县级国税机关应根据上述公开内容,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和完善办税公开内容,制定本单位详细的办税公开目录。第三章办税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落实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公开的事项,应面向本单位管辖区域的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只涉及个别群体或个人的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可直接向当事人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有关机关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省局办税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一)下列事项应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2、本单位制定的涉及征纳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3、涉及纳税人利益的全省国税统一工作安排; 4、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告; 5、本级受理纳税人维权、监督渠道; 6、省局直接受理纳税人的涉税项目; 7、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向特定群体和个人公开: 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程序和有关事宜; 2、办理减免税的程序和有关事宜; 3、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程序和有关事宜; 4、其他特定公开事项。 第十三条 市局办税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一)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1、本单位制定的涉及纳税人的制度和措施; 2、在本辖区开展的重大税收管理活动; 3、本级和上级受理纳税人维权、监督渠道; 4、本级直接向纳税人受理的涉税项目; 5、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特定群体和个人公开: 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程序和有关事宜; 2、办理减免税的程序和有关事宜; 3、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程序和有关事宜; 4、其他特定公开事项。 第十四条 县(市、区)局办税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一)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1、在本辖区开展的重大税收管理活动; 2、本级和上级受理纳税人维权、监督渠道; 3、本级直接向纳税人受理的涉税项目; 4、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特定群体和个人公开: 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程序和有关事宜; 2、办理涉税申请审批的程序及有关事宜; 3、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程序和有关事宜; 4、其他特定公开事项。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及基层分局(税务所)服务窗口办税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一)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1、本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标识场所内所设涉税业务服务区域及公开服务项目; 3、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4、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5、税务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 6、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等相关办税程序和有关规定; 7、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及其标准、依据; 8、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9、本级和上级的纳税人维权、监督渠道; 10、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事项应向本辖区特定群体和个人公开: 1、依纳税人的申请而公开的涉税事宜; 2、针对某一群体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宜; 3、阶段性或临时性的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国税机关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方可正式公布。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采纳;不采纳的,应予以说明并反馈纳税人。 第十八条 公开项目产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在限期内将研究、整理后的公开项目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公开。 第十九条 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公开事项,由主管国税机关相应部门和岗位受理或整理,经审核后按规定向纳税人公开。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应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公开期限应按照总局办税公开目录的要求并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来确定。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第四章办税公开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 推行办税公开,凡是有利于纳税人知情、纳税人办税和纳税人监督的形式均可采用。各地应遵循“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经济性”的原则,根据办税公开的具体内容,适当选择易于群体知晓或相适应的形式,防止形式主义,注意勤俭节约。 第二十三条 办税公开主要采用下列形式: (一)办税服务厅设置的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等设施;市区及区(县)城区办税服务厅设置的触摸屏、显示屏等设施,其他有条件并有实际需要的办税服务厅设置的触摸屏、显示屏等设施。 (二)对外公开“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及纳税服务短信平台。 (三)当地政府网站、地方报刊、地方电视台、地方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 (四)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 (五)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 (六)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 (七)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的旁听会议。 (八)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 (九)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负责管理“税务网站”的国税机关,均应将本办法确定的应公开内容向全体纳税人公开,设置“12366”的应全面受理应公开内容的解答咨询,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基层国税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设置触摸屏等电子设施的,均应将本单位设置的应公开内容向全体纳税人公开。 第二十五条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通过税务网站发布通告、办税服务厅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发布会、通报会或培训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办税程序和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应制作固定栏目在办税服务厅的明显位置公开;也可以另制作纸质办税指南或宣传资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内供纳税人查阅。 第二十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管理措施等,应通过税务网站、新闻媒体或印制宣传资料进行公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依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4]34号)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十八条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依照《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鲁国税发[2006]19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公开,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开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实施机关应按照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以告知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程序、时限,以及纳税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内容。 第三十条 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实施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救济有关法律、法规,以告知的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法律救济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资格认定的结果,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场所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进行公开。欠税公告的形式依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9号)第四条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191号)执行。个体工商户定额初步结果和最终结果的公示,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场所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进行公开。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和年检依据《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的部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应当在办税服务厅等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公开。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所属办税服务厅,应利用网站或公告栏等形式,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公开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可以在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开。 第三十四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通过宣传、辅导和受理咨询等形式公开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对只涉及个别群体或个人的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台等形式公开;应当下达税收法律文书的,通过下达税收法律文书直接向当事人公开。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 办税公开是国税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项工作应在国税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职能和权限,分级负责公开本级机关履行职责产生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在公开本级机关事项时,对与该事项相关联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有关公开事项,也应负责一并予以公开。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机关、该部门办税公开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办法按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办税公开职责。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职能,担负相应的办税公开责任。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办税公开项目的审核。 (二)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牵头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监督工作。包括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系统不依法履行办税公开义务机关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办公室、法规、税政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分口负责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 (五)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单位,包括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等,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下级国税机关要严格落实上级要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办税公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公开过程、公开时间、日常监督检查措施、评价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档案建立和保管、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办税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和当前总局、省局对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具体要求,围绕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环节,建立或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的服务规范和公开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办税公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项目和标准,将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 第四十三条 办税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实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办税公开考核办法的要求,采取督导检查、深入纳税人抽查等有效形式,对各部门推行办税公开日常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考核,并将日常考核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 第四十四条 在办税公开考核中,注重总结和推广各地好的经验与做法,查摆分析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成因,重点关注办税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纳税人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建立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办税公开内外监督机制。县级国税机关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办税公开评议活动,建立起由特邀监察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国税部门办税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制度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四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税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搞形式主义的,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办税公开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第四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思想教育活动,提高税务干部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纳税人的觉悟。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容丰富、贴近实际、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办税能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打造良好的办税公开氛围。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省以下(含省局)各级国税机关按本实施办法要求推行办税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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