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能否追征税款和罚款?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2-24
摘要:对于公司等法人因为仅以其财产负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以它的财产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责,而公司注销后,对于税收债权,由于是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所以公司要负责承担。

  注销工作室,就高枕无忧了?

  近日,郑爽偷逃税问题受到网络关注,明星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获取天价片酬的方式引发热议。凤凰网娱乐独家连线多位税务律师,就“阴阳合同”背后的灰暗操作进行详细解读。

  “阴阳合同”频繁出现为什么?

  对于“阴阳合同”这一现象的出现,北京都高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高晓霞律师解释,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一个事项合作双方一般只会签署一份协议,而价格高的项目,有些人为了能够少缴税款,会制定价格不同的两份协议,真实的对内,虚假的对外。对外缴税时,往往只出示价格低的假合同,隐藏部分收入。

  华税律师事务所张倩律师透露,娱乐圈“阴阳合同”频繁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是为了躲避影视界的“限薪”政策。明星天价片酬严重影响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曾多次发文要求加强对天价片酬的治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躲避“限薪”,就出现了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隐匿真实片酬的情况。

  其次,是为了逃避税款。娱乐圈明星艺人片酬高,如果依法纳税,所应缴纳的税款也就较大,为了少缴税款,就出现了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隐瞒真实收入逃避纳税的情况。

  对于娱乐圈屡禁不止的“阴阳合同”,高晓霞律师指出该行为没有遵从实际的商业交易金额。这种把交易价格下调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国家税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款流失的具体金额做出相应处罚。

  娱乐圈避税手段有很多?

  除了备受关注的阴阳合同之外,娱乐圈明星还存在多种的避税手段。华税律师事务所张倩律师表示,为了应对税收征管,解决影视行业收入畸高、隐形成本无法扣除的问题,影视公司、明星及个人工作室还可能选择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滥用核定征收等所谓的筹划方法降低税负。

  高晓霞律师也透露,有些明星工作室会注册在税收“洼地”,一般来说正常设立工作室的税收比例达到35%,但是在税收洼地,公司只需要5%、6%就可以完税。

  而在律师们看来,明星工作室扎堆在海南成立,“少缴税”便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张倩律师表示,2020年6月以来,海南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降至15%,海南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至15%,这使得明星在海南能少交一笔可观的个税,从而拿到更多的收入。

  艺人为何扎堆注销工作室?

  谈到近期娱乐圈75位一线艺人注销200家关联公司,华税律师事务所张倩律师表示,如果是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一些公司因经营问题出现一定程度的停业也比较正常。但由于近期郑爽事件的持续发酵,大量艺人的关联公司在较短时间集中注销也难免让大家有所猜测。

  她坦言,对于明星个体,通过设立公司进行合理节税是比较正常的一种方式,但是也很难避免为了少缴税款而走一些“捷径”。2018年范冰冰逃税案发生时,便牵出一大批明星工作室自查补税的问题。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近日相继发声,要严查“阴阳合同”等方式涉嫌偷逃税行为,这可能会迎来对于影视行业税收问题的新一轮整治。

  与此同时高律师也表示,虽然娱乐圈避税手段多样,但是根据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款”规定,税务机关可对个人进行纳税调整,要求补缴税款和利息。此外,若真的涉及到违法税务问题,即便是已经注销的工作室,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法倒追到股东个人承担责任。

  (注:本文来自2021年4月30日《凤凰网》,作者:隋晓萌)


  【晶晶亮前言】最近,很多网友都很关注能否对注销企业追征税款和处以罚款。我搜集到了一篇文章和一份判决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供大家学习参考。(以下正文)

  在实务工作当中,经常会遇到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还能不能对其立案检查,检查后能不能令其补税和罚款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有很多文章都进行了实务上的分析,但是在法理上,究竟能不能补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能或者不能,尚需要进一步分析。

  笔者从公法债权的角度来分析。公法债权,是一个相对于私法债权的概念,一般来说指一方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据此要求特定相对人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且由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一种法律关系。比如税收债权,笔者认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公法债权,其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其中纳税人就是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债务人,税务机关是债权人。

  一般来说,公法债权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依法律设定的,比如税收、行政收费等,这种债权的发生是具有经常性的,是法律直接设定的,只要满足条件,债权自然成立;第二类是依权力设定的,比如行政罚款,这种债权具有偶然性,并且要具有一定的形式,如作出明确的处罚决定,债权才能成立。

  税收债权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即成立,而罚款债权要在向相对人作出罚款决定后成立。那么企业注销后,税收债权与罚款债权是否成立呢?

  对于税款这个税收债权来说,企业注销后,并不影响税收债权的存在。因为税收债权是在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纳税义务时,就已经存在。如甲企业2016年少缴税款100万元,2017年注销,这时候,对于税收债权来说,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元税收债权了,而后续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的追征,只是一个以公权力保障税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

  对于罚款来说,由于在2016年~2017年企业注销,都没有正式对企业进行罚款,出具相应罚款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罚款债权一直到企业注销都未产生。

  那么企业注销后,罚款债权能不能再产生呢?

  笔者认为,公法债权也好,私法债权也好,都属于债权范畴,有债权,则有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当企业注销后,没有相对人的情况下,罚款这一债权成立要件中缺少了债务人,罚款债权本身就无法产生。因此,在企业注销后,罚款债权既然无法产生,自然不存在对注销的企业再罚款的情况了。

  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实质也是参照了公法债权的法理精神,即对于税收债权,是产生了,可以追征,对于罚款(对单位)在企业注销后,因为缺少公法债权中的债务人,所以不再罚款。

  那么企业注销后,如何追征税款?

  企业注销中的企业,一般分为公司法人和个人独资、合伙两类。

  对于公司等法人因为仅以其财产负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以它的财产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责,而公司注销后,对于税收债权,由于是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所以公司要负责承担。

  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税收债务,如果公司注销后仍然未缴纳,实质上该税收债务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应清缴的税款。而在该税款没有清缴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以分回的财产抵缴税款。当然,这里税务机关是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而只能以分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比如公司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公司股东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两股东补缴50万元,而对于超过部分,无权要求两股东进行承担。

  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其承担无限责任,这里的无限责任,同样指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的无限责任,而因为罚款债权在企业存续期间未产生,因此不需要承担罚款责任。对于税收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承担无限责任情况下,此时不以其分回的财产为限额。比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不仅要求两合伙人补缴50万元,同时对于超出部分,同样有权要求两合伙人进行承担补缴。

  正常情况下,在企业注销后,行政机关是不能再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罚的,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在企业注销时,有的企业属于不合规注销,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但实际上不符合注销的法定程序。

  对此,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工商部门给企业办理注销这个行政行为,如果程序不合法(如企业提供虚假注销材料),可以撤销工商部门给企业办理的注销这个行政行为。而在撤销之后,企业在法律上还原到未注销状态,这时候,由于企业仍然属于法律上存续状态,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等处罚,形成公法债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飞  郭伟国

       附 录:

对已注销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法院判决书(节选)

丁海峰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8)京0102行初881号

  针对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本案中,十三维公司已于2012年5月16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其企业法人资格彻底消灭,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其不应再作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对象。故被诉处罚决定将十三维公司列为被处罚对象,属于缺乏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应当予以撤销。 公司注销后,能否追征税款和罚款?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