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8]39号 2008-03-2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总局《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居民企业总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和总局《办法》的要求,及时、认真组织做好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纳税申报、税款预缴和分配、信息备案等工作。 二、我省上述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预缴方式,须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执行。 三、对总局《办法》第三十九条范围内的居民企业总机构、非法人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要求,做好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纳税申报、税款预缴、信息备案等工作。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部署,统筹安排,加强配合,切实做好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总局《办法》的顺利实施。 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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